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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程序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号:民航规〔2023〕3号
编号:AP-45-AA-2023-04
下发日期:2023年1月20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
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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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则
]
1.1目的
••••••••
1.2 依据
1.3适用范围
]
2. 一般规定
1
•••
2.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部门
.1
2.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
2
2.3 国籍登记要求⋯
2
2.4其他要求
2
3. 国籍登记
3
3.1 国籍登记申请人资格⋯.
3
3.2 国籍登记流程⋯⋯
3
3.3 国籍登记所需材料⋯
4
3.4变更登记⋯
5
3.4.1变更登记申请..
5
3.4.2变更登记流程 ..
5
3.5国籍登记证补发或更换
6
3.6 注销登记 ⋯...….
7
3.7 未登记函件⋯……
8
3.8 国籍登记有效期⋯.
9
3.9 国籍登记簿.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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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籍登记标志和标识.
•10
••
4.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10
•
••
•.10
.••
4.3国籍登记标志的标识⋯.
.10
•••
•⋯••••••••••
•. 11
4.3.2字体和尺寸要求⋯…
•.12
4.3.3其他标识要求.•..
•12
5附则………………………………………
•.13
附录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14
附录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16
附录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17
附录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 18
•
附录5. 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
.19
附录6. 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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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1. 总则
1.1目的
为明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的管理,保障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的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活动秩
序,特制定本程序。
1.2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国籍登记证的补办以及未登记函件等事项的办理。
2. 一般规定
2.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为民航局)适航管理部门是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国籍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包括: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国籍
登记证的颁发。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申
请的受理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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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函件。
2.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统称为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应当依照本管理程序第2.3
(1)(2) 条的要求进行国籍登记,占有人通常为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器的实际运营人。
2.3 国籍登记要求
(1)涉及境外飞行或载人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
依照本程序的要求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
(2)除没有任务载荷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气象部门升放的
仅用于气象目的的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外,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应当依照本程序的要求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
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申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
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和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国籍登记后,应按照本管理程
序的要求具备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方可从事境外飞行或载人飞
行有关活动。
2.4 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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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国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时必须携
带国籍登记证书,并放置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内的显著位置,
以备查验。
(2)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仅证明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已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3)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 国籍登记
3.1 国籍登记申请人资格
国籍登记证申请人是指符合本程序第2.3(1)(2)条的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人。
3.2国籍登记流程
(1) 除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外,本程序第2.3(1)(2)条
所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其所有人在申请国籍登记证前,应先按
照相关管理程序的要求完成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进
行国籍登记不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2)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国籍登记证申请书》〔附录1,表 45—013-2023〕,申请人为法
人的,由国籍登记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3)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向民航局提交申请,并按本程序第
3.3条的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电子文件。
(4)民航局自收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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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审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审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
查;经审查,符合本程序第2.3条要求的,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证书〔附录2,表一45—004—2022〕,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应在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国
籍登记规定的申请,民航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办理国籍
登记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证人,应在完成国籍
登记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喷涂方案的工程
图(左视、右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彩照提交民航局备
案。备案时,申请人应确保喷涂方案符合本程序要求,并做出承
诺。民航局将基于申请人的承诺,予以备案。
3.3 国籍登记所需材料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2)当国籍登记证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交公民合法身份证
明文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3)当国籍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时,提交申请单位合法身份
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人合法身份证明
文件,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国家机关证明文件、营业执
照/社会统一信用证书/法人证书或等效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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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从境外引进的航空器,提交未在境外登记国籍或者
已注销境外国籍的证明。
(5)进行跨境飞飞行的说明文件。
(6)作为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购买合同
(合同中商业秘密条款除外)和交接文书,或者作为占有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证明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商业秘密条款除外)和交
接文书。
(7)实名登记证明文件,包括实名登记号码和实名登记二
维码。
3.4变更登记
3.4.1变更登记申请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
述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要求申请办理国籍登记变更: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变更。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名称或者占有人名称发生
变更。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地址或者占有人地址发生
变更。
(4)民航局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3.4.2变更登记流程
(1)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人如实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
申请书〔附录3,表一45-014—2023〕。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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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
本人签字。
(2) 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人应向民航局提交国籍登记变更申
请,并按照本程序3.3中第(2)(3)(5)(6)(7)要求,提交
有关证明文件,并交回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3)民航局自收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
书》审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经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
审查后,对于符合本程序规定的申请人,颁发变更后的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并更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
记簿。
(4)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
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国籍变更登记规定
的申请,民航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办理国籍变更登记的
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国籍登记证补发或更换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遗失或污损的,持证人
应当按照本程序第3.2条的要求向民航局申请补发或者更换民用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2)民航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及有
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程序的,即补发或者更换民用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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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发或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后,原证作废。
3.6 注销登记
已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当不
再涉及境外飞行或载人飞行的,国籍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民
航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人通常为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
证持有人。国籍注销登记的流程为:
(1)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
“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附录4,表
-45-015—2023〕。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
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2)申请人需提交下述文件的电子文件:
(a)当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时,上传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
(b)当国籍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法人,上传申请人合法身份证
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联系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证书、法
人证书或等效文件等;
(c)注销国籍登记的说明文件。
(3)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应在五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国
籍注销登记规定的申请,民航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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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注销登记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资料齐全或者按照通知
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经民航局审查符合本程序的,在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予以注销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
登记,并出具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附录5,表
-45—008—2022〕。同时抄送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
件复印存档;
(5)完成国籍注销登记后,国籍登记证持有人应在该民用无
人驾驶航空器注销登记后的30日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交回原
国籍登记证。
(6)完成国籍注销登记后,申请人应将该无人驾驶航空器上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覆盖或去除。
3.7未登记函件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口时,应所有人的要求,民航局
可为其出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进行国籍登记函件。
(2)申请人向民航局提交未进行国籍登记函件申请时,应提
供申请人名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型号、出厂序号等。
(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民航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
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通
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局核实航空器确实未在中国国籍登
记后出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登记函件[附录6,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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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9—2022」。
3.8 国籍登记有效期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
或注销登记之日止。
3.9 国籍登记簿
(1)民航局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事项记载入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簿。国籍登记簿中包括
如下信息:
(a)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标志;
(b)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c)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
(d)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序号;
(e)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f)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
(g)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日期;
(h)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签发人姓名;
(i)变更登记日期;
(j) 注销登记日期。
(2)国籍登记簿应在安全、防火场所保存。若登记簿为电子
版,应采用安全措施和备份等方式加以保护。
(3)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登记簿应包含气球释放的日
期、时间和地点、气球的种类和升放者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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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籍登记标志和标识
4.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
字符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8位阿拉伯数字、罗马字符大写字
母或者二者的组合的实名登记号码。
(2)国籍标志置于登记标志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间加一
短横线。
4.2识别牌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
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
火金属或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耐火材料是指
在适合于特定用途的尺寸下,承受热量的能力和钢相同或比钢更
强的材料。
(2)国籍登记标志识别牌应当固定在主舱门或隔舱附近显眼
位置,如果没有主舱门或隔舱,则应明显地固定在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器外部。
(3)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
在其识别牌上标明。该识别牌应醒目地固定于任务载荷的外侧。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应根据固定识别牌的任务载荷的尺寸
确定。
4.3 国籍登记标志的标识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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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涂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
性的方法附着在该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并在地面和每次飞行
期间都能保持不变和清晰可辦,上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已粘
贴或喷涂的实名登记标志还应当被去除。
4.3.1 位置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1)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
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机翼的下表
面。机翼下表面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位于左机翼的下表面,
除非它们延伸穿过机翼的整个下表面。
(2) 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3)多桨或多轴航空器——位于机身两侧和机身下表面。
(4)复合翼航空器—位于机身两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
机翼的下表面。
(5)飞艇——位于飞艇艇身或安定面上。如标志在艇身上,
则应沿纵向配置在艇身两侧及顶部对称线处。如标志在安定面
上,则应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
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6)其他构形特别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其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
器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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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两侧标志的位置应当对称,宇体和
尺寸应当相同。机翼或水平安定面上字母和数字的顶端应朝向前
缘,其距前后缘的距离应尽可能相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
色应与背景颜色成鲜明对照,并保持完整清晰。
4.3.2字体和尺寸要求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和尺寸应
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字母、数字、短横线(以下简称字)均由不加装饰的实
线构成。
(2)除短横线外,机翼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
50厘米,机身、垂直尾翼、尾梁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
厘米。
(3)除数字1和字母I外,每个字的字宽和短横线的长度为
字高的三分之二。
(4) 每个字的笔划的宽度为字高的六分之一。
(5)每两个字的间隔不小于字宽的四分之一,不大于字宽的
四分之三。
(6)每个单独一组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高应相等。
(7)如果因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构形特别,国籍标志和登
记标志的字体或尺寸不能满足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人可对字高
和字宽进行适当的缩放,满足便于识别的要求。
4.3.3 其他标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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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喷涂、
粘贴易与国籍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标记或者符号。在民用航
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局局徽或“中国民航”字
样,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或其简
称,应当在其每一用于运行许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标明。
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标明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称或其筒
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名称喷涂在航空器两侧,固定翼航空器还应当喷涂在右
机翼下表面、左机翼上表面;
(b)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没有垂尾的,喷涂
在其他适当位置。
5附则
5.1 本程序由民航局负责解释。
5.2本程序自2023年1月20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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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中国民
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1.航空器实名登记号码—
2.航空器型号.
- 出厂序号-
-出厂日期
3.航空器制造人_
4.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
-公斤 航空器座位数
_座
5.航空器所有人名称_
航空器所有人地址
6.航空器占有人名称_
航空器占有人地址
7.申请人信息
口所有人
口占有人
*中请人英文名称,
*申请人英文地址.
8.申请人联系信息: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_
— 联系人_
9.证明文件:
口型号合格证
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口所有人身份证明文件
口涉及境外飞行的说明文件
口涉及载人飞行的说明文件
10.航空器国籍登记情况:
国籍登记标志
口原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
口未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
登记国/登记地区名称及国籍登记标志
口原在外国/地区登记
口注销或未在外国/地区国籍登记的证明
11.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
日期_
- 14 —
第18页
此页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日期:
审核人签字:
承办记录:
承办人:
日期:
表-45-013-202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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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编号/N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CIVIL AIRCRAFT REGISTRATION
3. 航空器出厂序号
2.航空器型号和制造人
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Manufacturer and Manufacturers" Designation of Airoraft
Serial No.
4.本证发给Issued to:
5.兹证明上述航空器已按照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根据该
法发布的有关规定正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
局长授权 For the Minister: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部门/职务:
签发人:
Dept./Title
Signature
此证仅证明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不作他用。
表-45-004-2022
附注Remarks:
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above described aircraft has been duly entered on the register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datcd December 7, 1944 and with the 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gulations Issued thereunder.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for registration purpos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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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
附录 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中国民
航空局
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1.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国籍登记证编号_
_出厂序号——
_出厂日期
2.航空器型号.
一座
一公斤
航空器座位数
最大起飞重量
3.航空器制造者.
4.变更登记理由:
口所有人地址变更
口所有人变更
口所有人名称变更
地址,
变更后的所有人名称
- 传真.
电话
- 邮政编码
口占有人变更
口占有人名称变更
变更后的占有人名称.
_地址
邮政编码_
电话
一传真.
口其他,写明具体理由
5.申请人类别
口航空器所有人
口航空器占有人
*中请人英文名称.
*中请人英文地址_
6.变更证明文件:
口购买合同
口交接文书
口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口租赁合同
口其他
7. 口该航空器原国籍登记证交回中国民航局
8声明:
兹声明,本中请书所填各项属实,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_
日期_
表-45-014-2023
- 17 —
第21页
附录 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用航空局
中国民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1.申请人名称
2.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_
传真
电话—
3.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4.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编号
5.航空器型号
_出厂序号
出厂日期.
6.航空器制造人_
7.注销登记理由:
口不再涉及境外飞行
口出口
口不再涉及载人飞行 口其他,具体理由
口国籍登记证
8.提交文件:口所有权证明文件
9. 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_
日期_
表-45-015-2023
—18—
第22页
附录 5. 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CIVIL AIRCRAFT DEREGISTRATION
2. 航空器型号和制造人
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 航空器出厂序号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rks Manufacturer and Manufacturer's Designation of Aircraft
Lircraft Serial No
B-
4.本证发给 Issued to:
登记依据 Basis of Registration:
口航空器所有人 Owner of aircraft
口航空器占有人 Operator of aircraft
口其他 Other
!
持证人地址:
Address of Certificate Holder:
5.兹证明上述航空器已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应当予以去除或覆盖。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above described aircraft has been de-registered from China Civil Aircraft Registry, the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Marks of the aircraft shall be removed or covered.
6. 所有人 Owner(在注销登记之时 at the time of deregistration)
所有人地址:
Address of Owner:
7.注销登记理由 Reason of Deregistration :
口出口 Export
口租赁合同中止 Termination oflease contract
口退出使用或报废 Out of use or scrap
口其他 Other
局长授权 For the Administrator:
签发日期 Date of issue:
签发人:
部门/职务: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
Signature
Dept./Title: Director General of CAAC-AAD
表-45-00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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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页
附录6.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编号N0:
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
Non-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
口经审核,下列民航空器未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
This is to confirm that the following aircraft has never been entered into China Civil Aircraft Registry.
航空器型号
出厂序号
_制造人
局长授权/For the Minister of CAAC
签发人/Signature:
日期/Date of Issuance:
表-45-0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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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制造单位。
民航局综合司
2023 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