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号
MD-TM-2016-004
成文日期
2016年9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6年9月21日
施行日期
2016年9月21日
全文规模
6 章 · 21 条
官方原文
第 1 章

前言

前言

管理文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号:MD-TM-2016-004

编

下发日期:2016年9月21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

(MD-TM-2016-004)

第一章总则

第 2 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管理,

规范其空中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航路航线、进近(终端)和机

场管制地带等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或者对以上空域内运行存

在影响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的空中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民航局指导监督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

交通管理工作,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

统空中交通服务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空管单位向其管制空域内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提供空

中交通服务。

第四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仅允许在隔离空域内飞行。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飞行,由组织单位和个人

负责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多个主体同时在同一空域范围内开

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应当明确一个活动组织者,

并对隔离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安全负责。

第二章 评估管理

第 3 章

第二章评估管理

第五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开

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除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情

况外,应通过地区管理局评审: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小于或等于7千克;

(三)在视距内飞行,且天气条件不影响持续可见无人驾驶

航空器;

(四)在昼间飞行;

(五)飞行速度不大于120千米/小时;

(六)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适航管理相关要求;

(七)驾驶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八)在进行飞行前驾驶员完成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的检查;

(九)不得对飞行活动以外的其他方面造成影响,包括地面

人员、设施、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等。

(十)运营人应确保其飞行活动持续符合以上条件。

第六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需要评审时,由

运营人会同空管单位提出使用空域,对空域内的运行安全进行评

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地区管理局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或评审,出具结论意见。

第七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空域内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

民航有关规定,经评估满足空域运行安全的要求。评估应当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情况,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

空器系统基本情况、国籍登记、适航证件(特殊适航证、标准适

航证和特许飞行证等)、无线电台及使用频率情况;

(二)驾驶员、观测员的基本信息和执照情况;

(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营人基本信息;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性能,包括:飞行速度、

典型和最大爬升率、典型和最大下降率、典型和最大转弯率、其

他有关性能数据(例如风、结冰、降水限制)、航空器最大续航能

力、起飞和着陆要求;

(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计划,包括:飞行活动

类型或目的、飞行规则(目视或仪表飞行)、操控方式(视距内或

超视距,无线电视距内或超无线电视距等)、预定的飞行日期、起

飞地点、降落地点、巡航速度、巡航高度、飞行路线和空域、飞

行时间和次数;

(六)空管保障措施,包括:使用空域范围和时间、管制程

序、间隔要求、协调通报程序、应急预案等;

(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通信、导航和监视设备和

能力,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与空管单位通信的

设备和性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指挥与控制链路及其性

能参数和覆盖范围、驾驶员和观测员之间的通信设备和性能、民

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导航和监视设备及性能;

(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感知与避让能力;

(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故障时的紧急程序,特别是:

与空管单位的通信故障、指挥与控制链路故障、驾驶员与观测员

之间的通信故障等情况;

(十)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移交程序;

(十一)其他有关任务、噪声、安保、业载、保险等方面的

情况;

(十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

第八条

按照本规定第六条需要进行评估的飞行活动,其使

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为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而非

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并且能够按要求设置电子围栏。

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

查,对于复杂问题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演示,并将审查

或评审结论反馈给运营人和有关空管单位。

第三章 空中交通服务

第 4 章

第三章空中交通服务

第十条

•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为其单独划设隔离空

域,明确水平范围、垂直范围和使用时段。可在民航使用空域内

临时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划设隔离空域。

飞行密集区、人口稠密区、重点地区、繁忙机场周边空域,

原则上不划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

第十一条

隔离空域由空管单位会同运营人划设。划设隔离

空域应综合考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导航监视能力、航空器

性能、应急程序等因素,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离空域边界原则上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边界的水

平距离不小于10公里;

(二)隔离空域上下限距其他航空器使用空域垂直距离8400

米(含)以下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1200米。

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隔离空域内运行时,应当

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安全要

求;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确保在所分配的隔离空域内飞

行,并与水平边界保持5公里以上距离;

(三)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意间从隔离空域脱离。

第十三条

为了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它航空器活动

相互穿越隔离空域边界,提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

需要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驾驶员应当持续监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

(二)当驾驶员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

应向相关空管单位通报;

(三)空管单位发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脱离隔离空域时,

应当防止与其他航空器发生冲突,通知运营人采取相关措施,并

向相关管制单位通报。

(四)空管单位应当同时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隔离空域

附近运行的其他航空器提供服务;

(五)在空管单位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之间应

建立可靠的通信;

(六)空管单位应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挥与控制链路失

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避让入的航空器等紧急事项设置相应

的应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针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违规飞行影响日常运行

的情况,空管单位应与机场、军航管制单位等建立通报协调关系,

制定信息通报、评估处置和运行恢复的方案,保证安全,降低影

响。

i 无线电管理

第四章

第 5 章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

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

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发射语

音广播通信信号。

第十七条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

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附则

第五章

第 6 章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飞行活动涉及多项评估

或审批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原《民用无

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MD-TM-2009-002)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使用的术语定义: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机载驾驶员操作的民用航空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与其安

全运行有关的组件,主要包括遥控站、数据链路等。

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由遥控驾驶航空器、相关的遥控站、

所需的指挥与控制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

构成的系统。

遥控驾驶航空器:由遥控站操纵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遥控驾

驶航空器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亚类。

遥控站:遥控驾驶航空器系统的组成部分,包括用于操纵遥

控驾驶航空器的设备。

指挥与控制链路:遥控驾驶航空器和遥控站之间飞行管理

目的建立的数据链接。

自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不允许驾驶员介入飞行管理的无

人驾驶航空器。

电子围栏:是指为防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特

定区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中画出其区域边界,并配合飞行控

制系统,保障区域安全的软硬件系统。

感知与避让:观察、发现、探测交通冲突或其他危险,并采

取适当行动的能力。

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者企

业。

驾驶员:由运营人指派对遥控驾驶航空器的运行负有必不可

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人。

观测员: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通过目视观测遥

控驾驶航空器协助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

隔离空域:专门分配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空域,通

过限制其他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

非隔离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与其他有人驾驶航空器同

时运行的空域。

目视视距内:驾驶员或观测员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保持直接目

视视觉接触的运行方式。直接目视视觉接触的范围为:真高120米

以下;距离不超过驾驶员或观测员视线范围或最大500米半径的范

围,两者中取较小值。

超目视视距: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目视视距以外的运行方式。

无线电视距内: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在彼此的无线电覆盖范

围之内能够直接进行通信,或者通过地面网络使远程发射机和接

收机在无线电视距内,并且能在相应时间范围内完成通信传输的

情况。

超无线电视距:是指发射机和接收机不在无线电视距之内的

情况。因此所有卫星系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遥控站通过地面

网络不能在相应时间范围与至少一个地面站完成通信传输的系统

也都是超无线电视距的。

机场净空区:也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

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

的空间范围。

人口稠密区:是指城镇、村庄、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集会场

所等区域。

重点地区:是指军事重地、核电站和行政中心等关乎国家安

全的区域及周边,或地方政府临时划设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