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规章宣贯及政策解读:操控员管理和运行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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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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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章 · 27 条
官方原文
第 1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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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员管理和运行管理部分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 CC A R- 92 部)规章宣贯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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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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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一

操控员管理二

目录

C o n t e n t s

运行管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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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分类

分类 微型 轻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农用

空机重量 <250g ≤4kg ≤15kg

最大起飞重量 ≤7kg ≤25kg ≤150kg >150kg

最大飞行真高 ≤50m ≤30m

最大平飞速度 ≤40km/h ≤100km/h ≤50km/h

最大飞行半径 ≤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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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常规农用:使用中型及以下的农用无人机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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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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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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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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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要求

微型 +现场指导 无需执照 无需执照 • 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

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 *:轻型管制空域飞行,应当通过

理论培训和考试,取得安全操控

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轻型 × +现场指导 无需执照*

小型 × × 需取得相应操控员执照,并在行使权利时随身携带:

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接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 无可能影响操控的疾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4. 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

中型 × ×

大型 × ×

常规农用 无需执照,但应当由农用无人机系统生产者按照民航局、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内容进

行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取得操作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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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控要求

安全操控理论培训合格证明

UOM平台在线学习+在线理论考试

操控员执照

航空知识训练+理论考试

操控技能训练+实践考试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证书

厂家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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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员执照考试管理

训练 考试 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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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知识可自学,由教员评估并签字推

荐,操控技能须由教员提供训练并签字

推荐。也可通过训练机构完成训练:

• 符合《团体标准》要求

• 经服务方评估

• 截至目前,全国共950家

采用执照考试管理服务方机制进行考试

品质监管。

• 符合《管理文件》要求

• 经委员会评估

• 截至目前,服务方共4家,考点95个

完成训练和考试的个人,可直接在UOM

平台提交申请,也可通过训练机构提交

• 民航局负责操控员执照申请的审批

• 截至目前,共颁发19.8万本

有关民用无人机操控员执照考试管理更多信息,请参阅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站https://pilot.ca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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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员执照申请和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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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身份证明

2. 身体情况说明

3. 近5年内无犯罪记录声明

4. 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5. 教员资质证明

6. 训练飞行活动的合法证明

7. 飞行经历记录信息

8. 实践考试合格证明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

式要求的,颁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作出予以

批准的决定,颁发电子执照(EPL)

•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

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颁发受理通知书

•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作出不

予批准的决定,颁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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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证照管理

的处罚

根据第92.1005条规定:

未按规定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

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出执

照载明范围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局方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

暂扣操控员执照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操控员

执照申请。

考试作弊行为

的处罚

根据第92.1015条规定:

执照或者等级申请人考试中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禁止行为的,局方予

以警告,申请人自该行为被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执照或者等级以及

考试。

执照或者等级持有人考试中有欺骗等禁止行为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执照或者等级的,局方对当事人予以警告,同时撤销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责令当事人立

即停止飞行运行并交回其已取得的相应执照。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当

事人不得申请按照本规则颁发的操控员执照或者等级以及考试。

受到刑事处罚

后执照的处理

根据第92.1017条规定:

本规则执照持有人受到刑事处罚期间,不得行使所持执照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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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飞机、飞艇、滑翔机、旋翼飞行器、动力升空品、自由气球、特殊类

类别等级

对于审定为单个操控员操控,有类似操纵性、性能和特性的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髒和相关遥控站,由局方确定相应的级别等级。

级别等级

小型

市定最小机组至少为两名操控员操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操控员执照和等级

中型

型别等级

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型别等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相关遥控站。

大型

超视距等级(除大型外)

教员等级

国际仪表飞行规则(IFR)运行

体检合格证

局方通过评估程序确定需要体检合格证的情况。

特定运行安全风险等级

分布式操作

中国境内实施融合飞行

语言能力要求和无线电通信资格

国际IFR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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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员执照管理

执照和等级

的有效期

执照和等级

的更新

过期后重新

办理

执照的变更

和放弃

执照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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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照6年,教员等级36个日历月

• 有效期内等级或者签注发生变化,重新计算

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

• 执照:出示最近一次有效熟练检查或者定期检查记录

• 教员等级:通过所持任一教员等级实践考试

• 执照:重新通过相应等级理论考试+实践考试

• 教员等级:重新通过任一教员等级实践考试

• 更改个人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

• 换发较低等级:本人申请证明

• 自愿放弃执照:自愿放弃声明(原飞行经历视为无效)

• 有效期满未更新

• 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自愿放弃

• 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执照权利无法实施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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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和近期经历

定期检查

在行使权利前24个日历月内,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实施

下列飞行经历、检查或者考试可以代替:

• 前24个日历月内,符合局方要求的飞行经历记录证明

• 除教员等级外相应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

• 相应执照和等级熟练检查

熟练检查

• 对于大型和国际IFR运行,在行使权利前12个日历月内通过

• 由符合局方要求人员在相应的民用无人机或者模拟训练设备上实施

• 除教员等级外相应执照和等级的实践考试可以代替

机长近期飞行经历 担任大型或者国际IFR运行的机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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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训练设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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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满足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大型飞行模拟机应

当符合局方要求,经局方鉴定合格批准后,可用于:

1. 拟进行局方规定的训练、考试和检查

2. 每个特定的动作、程序或者机组职能

用于满足训练、考试或者检查要求而使用的其他模拟训练设备,

应当符合局方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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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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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

(关注安全与效率)

运营

(关注效益)

运行是运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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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分类

➢ 分类策略

• 面向运行场景

• 基于运行风险

• 分级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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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类 特定类 审定类

风险预判定

风险等级

管理策略

运行场景

空中风险系统风险地面风险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运营安全评估

• 满足一般运行要求

• 规避相应运行风险

• 满足一般运行要求

• 制定风险缓解措施,

防范相应运行风险

• 满足所有运行要求

• 制定完整风险缓解措

施,管控运行风险

运营合格证+运营规范

运营规范是运营合格证的附件,内容包括局方规定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与行使

合格证权利相关的批准、条件和限制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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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运行要求

符合并遵守一般运行要求

• 微型

• 轻型适飞空域内

• 常规农用

• 运营安全评估为开放类的运行

符合并遵守一般运行要求

和运营规范的要求

• 运营安全评估为特定类的运行

符合并遵守一般运行要求

和审定类运行要求,以及

运营规范的要求

• 大型人口稠密区上空

• 载运人员

• 载运危险品

• 国际IFR运行

• 运营安全评估为高风险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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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运行要求

人

机环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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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611条 涉及酒精及药物等的限制

第92.621条 报告和自愿报告

第92.623条 飞行前准备

第92.613条 电子围栏应用

第92.617条 无人机系统及设备要求

第92.619条 持续适航要求

第92.625条 飞行区域限制

第92.627条 高度表拨正程序

第92.629条 避让规则

第92.631条 视距内运行

第92.633条 超视距运行

第92.615条 运行控制要求

第92.634条 载运危险品的要求

第92.635条 农用无人机运行

第92.636条 分布式操作的要求

第92.637条 外国无人机和运行人在中国境内运行

第92.639条 中国无人机和运行人在境外运行

第92.641条 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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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类运行要求

人

机环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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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685条 飞行机组成员要求

第92.687条 机长的职责和权限

第92.691条 管理人员要求

第92.679条 指挥和控制链路(C2)链路

第92.681条 遥控站安全运行

第92.683条 仪表、设备和飞行文件

第92.703条 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

第92.707条 维修管理体系

第92.697条 C2链路运行管理

第92.701条 特殊运行要求

第92.705条 通信导航监视设备

第92.673条 运行人基本运行责任

第92.675条 安全管理制度

第92.677条 安全关键服务

第92.689条 国际运行要求

第92.693条 运行手册要求

第92.695条 飞行运行实施要求

第92.699条 协议服务及持续符合性要求

第92.709条 手册和记录

在一般运行要求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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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划分

民航局负责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包括:

(1)组织对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和持续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程序,统一规定运营合格

证、运营规范及其申请书的格式。

(2)实施开放类、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

和相应运营规范。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运行人运营安全的监督管理,包括:

(1)实施特定类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并

及时向民航局备案。

(2)根据民航局委托,实施审定类和特定类非标准场景运行人的运营安全评估工作,颁发运

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

(3)运行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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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合格证申请和颁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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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格式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 符合局方所要求内容的手册

2. 无人机、运行设备设施的购买合同、

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文件的副本

3. 与管理人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操控员签署的劳动合同

4. 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

以及符合局方要求的保证持续具备

按照制度、规程、手册,实施安全

运营能力的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及测

试验证文件

5. 申请人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

符合性声明

6. 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材料

•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

式要求的,颁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作出予以

批准的决定,颁发电子版运营合格证

•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格式要求,

或者申请人按照局方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颁发受理通知书

•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作出不

予批准的决定,颁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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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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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共转换、颁发3101家。

• 第二批绿色通道已于1月15日在UOM平台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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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合格证管理

运营合格证有效

期限

保存和使用

运营合格证和运

营规范的修改证件更新

撤销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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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颁发或更新之日起24个日历月

• 载客类、载人类间断运营达30天,其他种类间断运营达

180天,实施该种类运行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并

处于随时能接受检查的状态

• 在主运行基地(如设立)或者其他局方可接受的地点

保存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以备局方检查

• 保证每个参与运行的人员熟知运营规范中适用于

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 不得涂改、出借、买卖或者转让运营合格证

• 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更新申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满足更新条件、标准和程序时,不得更新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

注销的情形:

• 运营合格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 运营合格证持有人依法终止的

• 自愿放弃

• 被吊销或者撤销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注销情形

• 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 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

• 所载明事项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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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证照管理

的处罚

根据第92.1005条规定:

运行人未取得相应的运营合格证和运营规范,或者违反运营合格证或者运

营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运营合格证。

涉及酒精或药

物的违禁行为

的处罚

根据第92.1013条规定:

对于违反本规则第92.611条规定的执照持有人、分布式无人驾驶航空器系

统安全操作责任人或者相关操控人员,由局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担任飞行机

组成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处暂扣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相应运营合格证、操控员执照,2年内不受理其相应

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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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违反运行规定

的处罚

根据第92.1009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方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于操控

员执照持有人,给予其警告或者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运行人,给予其警告或者3万元以

下的罚款:

(a)违反本规则第92.531条、第92.533条、第92.541条、第92.543条,未按规定在特定

情况下接受相应空中交通服务的。

(b)违反本规则第92.613条,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电子围栏的。

(c)违反本规则第92.615条,未使用规定方式履行运行控制责任的。

(d)违反本规则第92.617条,未使用符合要求的航空器系统和设备实施运行的。

(e)违反本规则第92.627条,未遵守高度表拨正程序的。

(f)违反本规则第92.631条,未遵守视距内运行规则的。

(g)违反本规则第92.641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未向局方提供相关资料的。

(h)违反本规则第92.677条,未核实安全关键服务提供方相关能力的。

(i)违反本规则第92.681条,未满足遥控站运行相关要求的。

(j)违反本规则第92.685条,不符合飞行机组成员要求的。

(k)违反本规则第92.695条,不符合飞行运行实施要求的。

(l)违反本规则第92.703条,未遵守性能使用和重量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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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欺骗、贿赂

取得许可的

处罚

根据第92.1007条规定:

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局方不

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自该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

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

可的,由局方予以撤销,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规则规

定的相应行政许可。

本规则规定的相应行政许可,包括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

运营合格证和相应运营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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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信用管理

根据第92.1019条规定:

操控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适航相关许可申请人或者持有人、

运营合格证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行服务提供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a)拒绝接受或者拒不配合局方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的。

(b)拒不执行局方依法作出的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要求的。

(c)在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或者运营合格证或者运营规范的申请、

修改中,有欺骗、伪造、非法更改或者故意提交虚假材料等行为的。

(d)在操控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e)因故意行为导致操控员执照、适航相关许可或者运营合格证或者运

营规范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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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页

谢谢您对民用无人驾驶

航空的关注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