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前言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 1 9 9 0 年 6 月 1 3 日 中 国 民 用航空局令第8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要求
第四条
责任
第五条
授权
第二章 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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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
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 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当
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
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 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
产品之中;
(二)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
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
(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
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
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2
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
任何人不得使用。
2
责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 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
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
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 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
影响,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
2
授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
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可根据特定的情况授权民航地区管
理局颁发适航指令。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二章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概述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
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 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
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 或使用
限制。
2
适航指令的颁发
中国民用空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
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 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
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
部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