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现行有效

文件类型
规章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局
文号
民航总局第8号令(CCAR-39AA)
成文日期
1990年6月13日
发布日期
1990年6月13日
施行日期
1990年6月13日
全文规模
4 章 · 17 条
官方原文
第 1 章

前言

前言

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

( 1 9 9 0 年 6 月 1 3 日 中 国 民 用航空局令第8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 2 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要求

第四条

责任

第五条

授权

第二章 适航指令

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及机

载设备(除非特别指明, 以下均简称民用航空产品)。当

民用航空产品处于下述情况之一时,颁发适航指令:

(一)某一民用航空产品存在不安全的状态,并且这

种状态很可能存在于或发 生于同型号设计的其他民用航空

产品之中;

(二)当发现民用航空产品没有按照该产品型号合格

证批准的设计标准生产;

(三)外国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涉及在中国登记

注册的民用航空产品。

(注)外国适航当局指批准民用航空产品型号合格证

或等效文件的国家适航当局。

2

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在未满足所有有关适航指令的要求之前,

任何人不得使用。

2

责任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册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

人和使用人,必须保证其 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符合本规定的

有关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产品的设计、制造

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其 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产品符合

现行的中国民用航空适航标准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三)因执行按本规定颁发的适航指令所造成的经济

影响,中国民航航空局不承担责任。

2

授权

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

司司长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名义颁发适航指令。

航空器适航司司长可根据特定的情况授权民航地区管

理局颁发适航指令。

第二章 适航指令

第 3 章

第二章适航指令

第六条

概述

第七条

适航指令的颁发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2

概述

当中国民用航空局发现民用航空产品上存在有如第一

章第二条所述的情况,将 以适航指令的形式加以指明,并

且在适航指令中规定强制性的检查要求、改正措施 或使用

限制。

2

适航指令的颁发

中国民用空空局颁发的每一份适航指令均以书面形式

颁发;紧急情况时,以电 报的形式颁发,但随后补发书面

适航指令。

每一份适航指令均有统一的编号,并成为本规定的一

部分。

第三章 附则

第 4 章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