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1 目的
为了指导和规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 名登记管理活动,制定本程序。
1.2 依据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 及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制定。
1.3 废止
自本程序生效之日起,以下文件废止:
-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1R5);
- (2)《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AP-45-AA2017-03);
-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AP-45-AA2023-04)。
- 1.4 适用范围
- 1.4.1 本程序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临时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补发或更换、未登记函件的 办理,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
1.4.2 国籍登记适用范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
2. 共和国国籍登记。
下列民用航空器可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 (a)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用 航空器;
- (b)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 (c)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且该民用航空 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登记,但是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
- (2) 第1.4.2 节第(1)项所述民用航空器,若拟申请适航证书, 应当进行国籍登记;无需申请适航证书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若涉及境外飞行的,应当进行国籍登记。
- (3) 第1.4.2 节第(1)项所述民用航空器,若是民用无人驾驶自 由气球,应当进行国籍登记,但没有任务载荷、或气象部门升放的仅 用于气象目的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除外。
1.4.3 实名登记适用范围
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飞行以及有关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进行实名 登记。
仅在室内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可不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所述自备动力系统的 飞行玩具和模型航空器的实名登记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1.5 一般规定
- 1.5.1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 B。该国籍标志选自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无线电 呼叫信号中的国籍代号系列,已通知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2) 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的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由 4 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不含字母B、字母Ⅰ和字母0)或 二者的组合组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标志为其实名登记号, 由8位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不含字母B、字母Ⅰ和字母 0)或者二者的组合组成。该组合不得与以下标志产生混淆:
4. (a)Q简语电码中所用的以Q字为首的三字组合;
5. (b) 遇险求救信号 SOS,或 XXX、PAN 或 TTT 等其他紧急信号。
6. (3)国籍标志位于登记标志之前,用一短横线相连接。
- 1.5.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标志包括实名登 记标志字母"UAS"和第1.5.1节所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 记号。
2 定义
- (1)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务、消防救援
- 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 (2)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
- 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标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
和大型。
(3) 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小于0.25千克,最大 飞行真高不超过5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40千米/小时,无线电 发射设备符合微功率短距离技术要求,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4)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4千克且最大 起飞重量不超过7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00千米/小时,具备 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 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5)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空机重量不超过15 千克且最大 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 可靠被监视能力,全程可以随时人工介入操控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但不包括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6) 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
(7) 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指最大起飞重量超过150千克的无 人驾驶航空器。
(8)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3.1 国籍证办理程序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为符合第1.4.2节第(1)项所述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如无特别说明,也包括中国民用航
空局同意的其他情况)。
3.1.1 国籍证办理前相关事项
对于除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的民用航空器,为方便航空器的国 籍和登记标志喷涂工作,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可以在航空 器交付前6个月内向局方申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预留。程序如 下:
- (1)申请人向局方提交申请书(表-45-001,见附表1),出示
- 现行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原件或其复印件:
- (a)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
- (b)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文件,如购买合同。当 占有人不是所有人时,还需提交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文件, 如租赁合同。证明文件中商业秘密条款除外。本项不适用于航空器
- 制造人作为航空器所有人提交的申请。
- (2)局方在20个日历日之内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同意 预留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向申请人发《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的函》(表-45-002,见附表2)。该函并不代表航空器已 在中国登记。
国家机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 (3)《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的有效期为6个 月。有效期内未能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申请人可向局方 申请延期。
3.1.2 航空器喷涂方案的备案
除最大起飞重量1360kg及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外,民用航空 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人应当将每一型号航空器外部喷涂方案的工程图 (侧视、俯视、仰视图)及彩图或者彩照报局方备案。备案时,申请 人应声明喷涂方案符合CCAR-45部相关规定。局方将基于申请人的 声明,予以备案。
- 3.1.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程序
2. (1)申请人应当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表-45-003, 见附表3)。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 (2)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4. (a) 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
5. (b)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证明的文件,如购买合同和交 接文书、法院判决书等。当申请人不是所有人时,还需提交作为占有
国家机关: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公民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民用航空器证明的文件,如租赁合同和交接文书。证明文件中商业 秘密条款除外。航空器制造人作为航空器所有人申请时本项不适用;
- (c) 对于从境外引进的航空器,出口国或地区的国籍登记管理 部门出具该航空器已经注销国籍登记或从未在该国家或地区登记过 的证明,该证明应包含该航空器的制造人、型号和出厂序号等信息;
- (d) 拟使用的航空器喷涂方案以及该喷涂方案已按本程序第 3.1.2节完成备案的证明(不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1360kg及以下的 无人驾驶航空器);
- (e) 对获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后符合 CCAR-45 部关于载有国 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防火识别牌有关要求、以及按照经备案的喷涂 方案(如适用)完成民用航空器标识的承诺;
- (f) 对于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跨境飞行的 说明文件(如适用);
- (g) 局方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 (3) 除第 3.1.3 节第(4)款情况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格式要求的,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在 收到申请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为申请人分配国 采和图 标志和登记标志预留),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表45-013,见附表4)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 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向申请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表
-45-004,见附表5),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国 籍登记证复印件等)存档。对于不符合CCAR-45部规定的申请人, 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办理国籍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4) 对于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申请阶段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的情况(如在航空器交付前提交国籍登记证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 材料中向局方说明理由、所缺申请材料名称和计划补交日期,局方 认可其理由的,可同意在航空器交付地补全所有申请材料并进行审 查。此时,局方为申请人分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除非申请人已按 本程序第3.1.1节办理了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预留),并出具授权 书(表-45-005,见附表6)授权监察员、适航委任代表或委任单位 代表中的授权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交付地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 查记录单(表-45-013,见附表4)进行审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向申请人颁发民用航 空器国籍登记证(表-45-004,见附表5),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 关文件存档。
若申请人依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和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申请了航空器适航证,上述审查工作可 与航空器适航检查工作结合进行。
(5) 航空器为国外设计型号并且是该型号航空器首次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登记时,局方应把该航空器(包括所安装的发动机和螺旋 桨信息)已在本国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设计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局方应根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或其缔约国的需要提供已登记航 空器的登记信息。
- (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上不记载与国籍登记无关的内容。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及其填写内容应包含英文译文。
- (7) 国籍登记证的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之日止。
- (8) 涉及境外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外 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
4. 备查验。
- (9) 除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以外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应 载明CCAR-45部规定的事项;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登记簿应包
6. 含气球释放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气球的种类和升放者的姓名。
7. (10)国籍登记簿应在安全、防火场所保存。若登记簿为电子版, 应采用安全措施和备份等方式加以保护。
3.2 变更登记程序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有CCAR-45部所 列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局方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1) 民用航空器持证人变更、持证人名称或地址变更;
- (2) 当持证人不是所有人时,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变更、所有人 名称或地址变更。
- (3) 局方规定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变更后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2.1 申请人填写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表-45-006, 见附表7)。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3.2.2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出 示有关证明文件。
3.2.3 除第3.2.4 节情况外,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 要求的,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 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在收到 申请或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依据民用航空器国籍 登记检查记录单(表-45-013,见附表4)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 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该民用航空器,向申请人颁发 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表-45-004,见附表5),相关文 件存档。对于不符合CCAR-45部规定的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
做出不予办理国籍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2.4 对于申请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申请阶段提交完整申请材 料的情况(如在航空器交付前提交变更登记申请),申请人应在申请 材料中向局方说明理由、所缺申请材料名称和计划补交日期,局方 认可其理由的,可同意在航空器交付地补全所有申请材料并进行审 查。此时,局方出具授权书(表-45-005,见附表6)授权监察员、 适航委任代表或委任单位代表中的授权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交付地依 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表-45-013,见附表4)进行审 查。现场审查合格的,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变更登记该民用
航空器,颁发变更后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表-45-004,见附表 5),发给申请人,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文件存档。
- 3.2.5持证人应在该航空器变更登记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局 方交回原国籍登记证。
3.3注销登记程序
已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证人应当向局方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1) 民用航空器依法转移至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航证的;
- (2) 民用航空器退出使用或者报废的;
3. (3)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终止的;
4. (4)局方规定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该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证人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3.3.1 申请人填写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表-45-007, 见附表8)。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 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 3.3.2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表 -45-007,见附表8),出示有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合法资质证明、 注销国籍登记说明文件等),并交回该航空器的原国籍登记证。
- 3.3.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通知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在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上予以注销该航空器的国籍登记并出具民用
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表-45-008,见附表9),相关文件存档; 对于不符合CCAR-45部规定的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 办理注销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3.4 申请人应按 CCAR-45 部规定将该航空器上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覆盖或去除。
3.3.5 民用航空器失事或者失踪并停止搜寻的,应当申请办理 注销登记。持证人无法申请办理时,局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注销其国籍登记。
3.4 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程序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遗失或污损时,持证人按下列程序申请 办理补发或更换国籍登记证:
3.4.1 申请人按本程序第 3.1.1 节规定填写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表-45-003,见附表3)。
3.4.2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国籍登记证申请书及有关说明材料。
3.4.3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局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通知提 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局方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 申请人颁发新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相关文件存档;对于不符 合CCAR-45部规定的申请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办理补发 或更换国籍登记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4.4 因原国籍登记证污损申请更换的,持证人应在领取更换 的国籍登记证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局方补交原国籍登记证。
3.4.5补发或更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后,原证作废。
3.5 未登记函件办理程序
中国境内生产的民用航空器,未进行中国国籍登记拟出口的, 应出口人的要求,局方可为其出具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申请人 可以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该航空器的未登记函件:
3.5.1 申请人向局方提交未登记函件申请,提供申请人名称(若 申请人不是航空器制造人,还应提供航空器制造人名称)、航空器型 号及型别、出厂序号、以及航空器临时登记情况的说明(如适用)。
3.5.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局方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通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通知提交全 部补正材料的,局方核实航空器确实未在中国国籍登记后出具未登 记函件(表-45-009,见附表10),相关文件存档。
3.6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定期提交程序
3.6.1 自本程序实施之日起,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持证人应 当根据局方通知定期提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表-45-010,见 附表11)。局方每隔三年组织一次无人驾驶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提 交、每隔五年组织一次其他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提交,提交时间和 方式由局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3.6.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通常应包括以下信息:
- (1)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2)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编号;
- (3) 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
- (4) 民用航空器型号;
- (5) 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
- (6) 持证人名称及其地址;
4. (7)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若与持证人不同时);
- (8)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签发人姓名;
- (9)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签发日期。
- 3.6.3 对于在规定日期内未能收到其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 的航空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 的,局方可依法注销其国籍登记。
3.7 临时登记程序
未取得国籍登记证的民用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如欲 从事以下活动:
- (1) 验证试验飞行;
- (2) 生产试验飞行;
- (3) 表演飞行;
4. (4)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
- (5) 其他必要的飞行。
该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占有人或局方认可的其他人员应按本
程序申请临时登记证:
- 3.7.1 申请人应填写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申请书(表-45-011, 见附表1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 权的人签字并盖申请人印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本人签字。
- 3.7.2 申请人在该航空器飞行前向局方提交申请书、申请理由 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此外,还应提 荣采采梁 节完成备案的证明。
3.7.3局方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CCAR45部规定的,颁发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表-45-012,见附表13), 相关文件存档。
3.7.4 临时登记证的有效期由局方根据其实际飞行活动给定, 通常不超过一年。对于已取得临时登记证且临时登记证尚在有效期 内的航空器,当其根据本程序获得国籍登记证或办理未登记函件时, 该临时登记证自动注销。临时登记证持有人也可根据需要向局方申 请办理注销临时登记。
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
4.1 责任
- 4.1.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应:
- (1) 依照第4.3 节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 (2) 依照第4.4 节的要求更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 信息。
- (3) 依照第 4.5 节的要求进行注销登记。
- 4.1.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人(包括个人自制无人驾驶航 空器的自制者)应按局方要求填报其产品型号信息,以便民用无人 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
4.2 实名登记申请
须申请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通常包括: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
- (3) 外国公民或外国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4.3 实名登记信息
- 4.3.1 产品型号信息登记
制造人(包括个人自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自制者)应当填报其 产品的型号信息,包括制造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型号、空域保持能力 和可靠被监视能力、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最大平飞速度、最大 飞行真高、控制链路、遥控台(站)、使用用途等信息,并附该产品 图片,同时提交符合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 活要求》(GB46761)的书面承诺(见附表14和15)。其中:
(1) 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 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
(2) 空机重量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为满足基本使用要求而 设计的机体、动力装置(不含动力能源)及各机载系统重量,以及为 满足作业要求而预留的不可拆卸部分重量的总和。空机重量不包含 商业载荷、填充的动力能源燃料和地面设备,通常情况下,空机重量 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制造人给出。
(3) 最大起飞重量是指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设计或使用 限制,起飞时所能容许的最大重量。
- (4) 最大平飞速度是指在一定的飞行高度,民用无人驾驶航空 器所能达到的最大定常水平飞行速度。
- (5) 最大飞行真高是指在飞行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能达 到的与其下方地球表面或地形之间的垂直距离。
- 4.3.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和所有者信息登记
4. (1)当所有者为自然人时,所有者应当登记如下信息:
5. (a)所有者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6. (b)所有者的联系信息,包括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
7. (c)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包括制造人名称、型号、制造 人备案的唯一产品识别码或序列号(不适用个人自制无人驾驶航空 器)、具体使用用途等信息。
- (2) 当所有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所有者应当登记如下信 息:所有者的身份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非法人组织名称、法定代表 人姓名或等效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 织机构代码或等效内容、联系人、联系人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
9. 地址,以及本节第(1)项要求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
- 4.3.3 实名登记标志和实名登记二维码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后,所有者可获取实名登记 标志和实名登记二维码。实名登记二维码可提供查询实名登记详细 信息,包括制造人、产品型号、产品名称、唯一产品识别码或序列号、
登记时间、所有者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4.4 实名登记信息更新
取得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的,其所 有者应当更新相关信息:
- (1)空域保持和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 参数发生改变。
-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用途变更。
- (3) 所有者联系方式或其他信息变更。
4.5 实名登记注销
取得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遇有下列情形的,民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1)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 (2)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退出使用、报废或失事。
- (3)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依法转移境外并已办理出口适 航证。
4.6实名登记有效期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的有效期自登记之日起至注销登 记之日止。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每年对其实名登记信息进 行一次确认。对于2026年7月1日前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民用无人驾 驶航空器,其所有者应在2027年7月1日前完成首次实名登记信息 确认。
5 民用航空器的标识
- 5.1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
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防火金属或者其 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防火材料制成。前述防火材料,是指在适合 于特定用途的尺寸下,承受热量的能力和钢相同或比钢更强的材料。
对于民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识别牌应醒目地固定于任务载荷 的外侧。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尺寸应根据固定识别牌的任务载荷 的尺寸确定。对于其他民用航空器,识别牌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 舱门或无人驾驶航空器内隔舱附近的显著位置(如果没有主舱门或 隔舱,则应明显地固定在航空器外部)。
5.2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最大起飞重量 1360kg及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应当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 登记标志用漆喷涂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 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并保持清晰可见。
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字体和尺寸,以及航空 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称和标志,应当按照CCAR-45部的要求进 行标识。此外,对于飞艇,如标志在安定面上,则应在水平和垂直安 定面上,其中在垂直安定面上的标志应在垂直安定面下半部的两侧, 字母和数字须水平横列;对于非球形载人气球,标志应在气球两侧 靠近气球最大截面位置,紧靠绳索带或吊篮索固定点的上方;对于 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外的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其两侧标志应从航空 器两侧和地面能被看见。
最大起飞重量1360kg及以下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若进行航空器 外部标识,不得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相混淆的图案、
标记或者符号;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徽、 "中国民航"字样,应当符合局方规定。
- 5.3 中型和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应载有航空器防火识别牌。该 识别牌应当用防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防火材料制成。
2. 该航空器防火识别牌应:
- (1) 刻有唯一产品识别码;或
- (2) 刻有制造人名称、制造序列号和型号。
6 附则
本程序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本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申请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申请书
1. 申请人名称
2.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3. 航空器制造人
4. 航空器型号批准/认可状况
- [ ] □TC(含 TDA)
- [ ] □VTC
- [ ] □其他:
5. 证明文件:
- [ ] □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 [ ] □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 [ ]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时,其授权书
- [ ] □制造厂交付计划
- [ ] □其他证明文件
6. 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所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 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
日期
*填写注意事项:
- (1)航空器制造人、申请人名称请填写全称。
- (2)申请人签字处应提供姓名(印刷体)及签名。
表-45-001-2026
附表2.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函
编号
申请人名称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制造人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章)
日期:
附注:
表-45-002-2026
附表3.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申请书
1. 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定)
2.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出厂日期
- [ ] 航空器用途□运输/航线运输(□客/货运
- [ ] □客运
- [ ] □货运)
□通用(□公务机 □作业飞行 □培训 □旅游观光 □个人飞行 □其他)
发动机型别(如适用) 发动机数量(如适用)
螺旋桨型别(如适用) 螺旋桨数量(如适用)
3. 航空器制造人
4. 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 公斤 航空器座位数 座(如适用)
5. 航空器所有人名称
航空器所有人名称(英文)
航空器所有人地址
航空器所有人地址(英文)
6. 航空器占有人名称
航空器占有人名称(英文)
航空器占有人地址
航空器占有人地址(英文)
7. 申请人类别
- [ ] □航空器所有人
- [ ] □航空器占有人
8. 申请人联系信息: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9. 证明文件:
- [ ] □交接文书
- [ ]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时,其授权书
- [ ] □其他
10. 航空器国籍登记情况:
- [ ] □原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
国籍登记标志
- [ ] □未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
- [ ] □原在外国/地区登记
登记国/登记地区名称及国籍登记标志
- [ ] □注销或未在外国/地区国籍登记的证明
11. 是否按照特殊申请程序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 [ ] □是
- [ ] □否
适用理由
所缺证明文件名称及补交地点、日期
12. 申请人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所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 责任。获得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后,安装载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防火识别牌、并 完成航空器的标识。
申请人姓名(签字盖章)
职务
日期
*填写注意事项:
- (1)航空器制造人、所有人和占有人名称请填写全称;地址请提供实际地址、而非邮政信箱。
- (2)申请人签字处应提供姓名(印刷体)及签名。
- (3) 出厂日期由航空器制造商自行确定,通常可使用出具制造符合性声明的日期。
表-45-003-2026
附表4.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记录单 |
|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 申请人: | 申请人: |
| 航空器型别: | 航空器型别: | 航空器型别: | 航空器序号: | 航空器序号: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文件号/版次/日期 | 是否满意 | 备注 |
| 1 | 填写完整的申请书 | | □满意 □不满意 | |
| 2 | 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 | □满意 □不满意 | |
| 3 | 作为取得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证明的文件 | | □满意 □不满意 | |
| 4 | 作为占有民用航空器证明的 文件(适用于占有人不是所 有人的情况) | | □满意 □不满意 □不适用 | |
| 5 | 出口国或地区的国籍登记管 理部门出具该航空器已经注 销国籍登记或从未在该国家 或地区登记过的证明(适用 于从境外引进的航空器) | | □满意 □不满意 □不适用 | |
| 6 | 拟使用的航空器喷涂方案以 及该喷涂方案已完成备案的 证明(不适用于最大起飞重 量1360kg及以下的无人驾驶 航空器) | | □满意 □不满意 □不适用 | |
| 7 | 航空器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 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 识别牌用防火金属或者其他 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防火材 料制成,并且固定在航空器 | | □满意 □不满意 □不适用 | |
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没有
主舱门,则应明显地固定在
航空器外部)的证明
航空器的标识符合相关要求
- [ ] □满意 □不满意 □不适用
8
(如适用)
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跨境飞
- [ ] □满意□不满意 □不适用
9
行的说明文件(如适用)
-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纠正措施:
上述问题是否已通知申请人:□ 是 □ 否
申请人提交的纠正措施是否被接受:□是□否
四、航空器国籍登记检查结论:
根据《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及相关要求,经检查,认 为该航空器
- [ ] □符合
- [ ] □不符合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该航空器:
- [ ] □颁发 □暂缓颁发 □不颁发
国籍登记证。
检查人员:
人员编号(如适用):
日
期:年月日
五、检查人员关于此次检查的其他意见或建议:
表-45-013-2026
附表5.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民用航空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国籍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Nationality mark and registration
2. 航空器制造人和型别
3. 航空器序号
Manufacturer and manufacturer's designation of aircraft
Aircraft serial No.
mark
- 4a.本证发给Issued to:
(持证人名称name of certificate holder)
- 登记依据(请选一项)Basis of Registration (Check One):
- [ ] □航空器所有人 Ownership of aircraft
- [ ] □航空器占有人 Operator of aircraft
- [ ] □其他(请解释)Other (explain):
- 4b.持证人地址:
Address of certificate holder:
- 5.所有人名称和联络信息,若与持证人不同Nam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of owner, if different from certificate holder:
- 6.兹证明上述航空器已按照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及根据该法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等有关规定 正式在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above described aircraft has been duly entered on the register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dated 7 December 1944 and with the Civil Avi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egulations issued thereunder including Regulation on the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of Civil Aircraf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Rules for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of Civil Aircraft.
(签字)(Signature):
- 发证日期Date of issue:
- 局长授权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签发。
Issu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CAAC-AAD, as Authorized by the Administrator of CAAC.
此证仅证明该航空器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不作他用。
This certificate is issued for registration purpose only.
本证件有效性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The validity of this certificate can be verified by scanning the QR code.
表-45-004-2026
附表6. 国籍登记审查授权声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国籍登记审查授权声明
民航国籍授权批字[XXXX]XXX号
兹授权
对 引进的下述航空器:
国籍登记标志:
型别:
出厂序号:
制造人:
按《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及相关程序对有关证明 文件进行审查。
授权人:
部门/职务:
日 期:
附表7.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变更申请书
1. 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国籍登记证编号
2.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出厂日期 最大起飞全重 公斤
3. 航空器制造人
4. 变更登记理由:
- [ ] □所有人变更
- [ ] □所有人名称变更
- [ ] □所有人地址变更
变更后的所有人名称
变更后的所有人名称(英文)
变更后的所有人地址
变更后的所有人地址(英文)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 ] □占有人变更
- [ ] □占有人名称变更
- [ ] □占有人地址变更
变更后的占有人名称
变更后的占有人名称(英文)
变更后的占有人地址
变更后的占有人地址(英文)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其他,写明具体理由
5. 申请人类别
- [ ] □航空器所有人
- [ ] □航空器占有人
6. 变更证明文件
- [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 □购租机批文 □交接文书
- [ ] □非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时,其授权书
- [ ] □其他
7. 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所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 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
日期
*填写注意事项:
- (1)航空器制造人、所有人和占有人名称请填写全称;地址请提供实际地址、而非邮政信箱。
- (2)申请人签字处应提供姓名(印刷体)及签名。
表-45-006-2022
附表8. 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注销国籍登记申请书
1. 申请人名称
2. 申请人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3. 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4. 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编号
5.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出厂日期
6. 航空器制造人
7. 注销登记理由:
- [ ] □出口
- [ ] □退出使用或报废
- [ ] □租赁合同中止
- [ ] □其他,具体理由
- [ ] 8. 已交:□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 [ ] □原国籍登记证
9. 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所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 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职务
日期
*填写注意事项:
- (1)航空器制造人、申请人名称请填写全称;地址请提供实际地址、而非邮政信箱。
- (2)申请人签字处应提供姓名(印刷体)及签名。
表-45-007-2022
附表9. 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证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民用航空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注销登记证
CERTIFICATE OF DEREGISTRATION
1. 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2. 航空器制造人和型别
3. 航空器序号
Nationality mark and registration mark
Manufacturer and manufacturer's designation of aircraft
Aircraft serial No.
- 4a.本证发给 Issued to:
(证件持有人名称name of certificate holder)
登记依据(请选一项)Basis of Registration (Check One):
- [ ] 航空器所有人 Ownership of aircraft
- [ ] □航空器占有人 Operator of aircraft
- [ ] □其他(请解释)Other (explain):
- 4b.持证人地址:
Address of certificate holder:
(在注销登记之时 at the time of deregistration)
5.所有人名称和联络信息,若与证书持有人不同Name and contact information of owner, if different from certificate holder:
(在注销登记之时 at the time of deregistration)
6. 兹证明上述航空器于 注销。
已从中国民用航空局登记中正式移除,且其国籍登记证已被
(日期)
li i t t t ts 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on
and the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has been cancelled.
(date)
6a. 注销登记的原因(如果已知)Reason(s) for deregistration, if known:
(签字)(Signature):
发证日期Date of issue:
局长授权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签发
Issu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CAAC-AAD, as Authorized by the Administrator of CAAC
表-45-008-2026
附表10. 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编号/No.:
民用航空器未登记函件
Non-registration Confirmation
□经审核,下列民用航空器未在中国进行国籍登记:
This is to confirm that the following aircraft has never been entered into China Civil Aircraft Registry.
航空器型别
出厂序号
制造人
局长授权/For the Administrator
签发人/Signature:
签发日期/Date of Issuance:
附表11.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表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信息表
地址
报告人名称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联系人
| 国籍标志 和 登记标志 | 国籍登记 证 编号 | 航空器型 号 | 制造人 | 出厂序号 | 持证人名 称 | 持证人地 址 | 登记依 据 | 所有人名 称(若与 持证人不 同时) | 所有人地址(若与持证人不同时) | 国籍登 记证签 发人 | 国籍登记 证签发日 期 |
表-45-010-2026
附表12. 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申请书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申请书
1. 申请人名称
2. 申请人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 [ ] 3. 申请人是□航空器所有人
- [ ] □航空器占有人
- [ ] □其他人
4. 航空器临时登记标志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给定)
5. 航空器型别 序号 生产日期
6. 航空器制造人
7. 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 公斤
8. 预计飞行时间
9. 申请理由:
- [ ] □验证试验飞行
- [ ] □生产试验飞行
- [ ] □表演飞行
- [ ] □交付调机飞行
- [ ] □出口调机飞行
- [ ] □其他飞行
10. 有关证明文件:
- [ ] □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 [ ] □申请理由说明或证明文件
11. 声明:
兹声明,本申请书所填各项属实、所附文件均真实有效,并对所填内容承担一切 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填写注意事项:
- (1) 航空器制造人、申请人名称请填写全称;地址请提供实际地址、而非邮政信箱。
2. (2)申请人签字处应提供姓名(印刷体)及签名。
表-45-011-2026
职务
日 期
附表13. 民用航空器临时登记证
编号/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国民用航空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临时登记证
TEMPORARY 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 1.临时登记标志
- 2.航空器制造人和型别
- 3.航空器序号
Temporary registration mark
Manufacturer and manufacturer's designation of aircraft
Aircraft serial No.
B-
- 4.本证发给 Issued to:
- 5.有效期 Duration:
- 6.兹证明上述航空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登记。
It is hereby certified that the above described aircraft has been duly entered on the temporary register of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 on the Nationality Registration of Civil Aircraf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签字)(Signature):
发证日期Date of issue:
- 附注 Remarks:
局长授权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司长签发。
Issued by the Director General of CAAC-AAD, as Authorized by the Administrator of CAAC.
本证件有效性可通过扫描二维码进行核验。
The validity of this certificate can be verified by scanning the QR code.
表-45-012-2026
附表14.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单位版)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符合性声明 (单位版)
|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授权代表姓名及其联系电 话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对接的型号(可多个) | 对接的型号(可多个) | | | |
| 对接方式选择 | 对接方式选择 | □方式1(通过生产者系统) □方式2(通过民用无人机系统) | □方式1(通过生产者系统) □方式2(通过民用无人机系统) | □方式1(通过生产者系统) □方式2(通过民用无人机系统) |
生产者系统技术要求(仅方式1)
| 相关要求 | 符合性 | 备注 |
| 激活管理:具备管理民用无人机系统激活状态的能力,支持 激活、取消激活、注销登记等关键功能的管控与上报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 日志审计与留存:具备应用日志审计功能,对民用无人机系 统最近一次激活行为进行记录,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民用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适用于方式1和方式2)
| 标准条款 | 符合性 | 备注 |
| 告知要求 | □ 符合 □ 不符合 | |
| 激活和取消激活:具备激活和取消激活控制功能,激活前和取消激 活后民用无人机均不具备飞行能力 | □ 符合 □ 不符合 | |
| 标准条款 | 符合性 | 备注 |
| 交互便捷:具备核心功能快速访问能力,激活/取消激活操作入口置 于交互界面核心功能区,且取消激活操作需包含原因选择环节(如 所有权变更、设备停用等) | □ 符合 □ 不符合 | |
| 实名登记校验和提醒:具备实名登记状态核验功能,对未满足实名 登记要求的民用无人机进行持续实名登记提醒 | □ 符合 □ 不符合 | |
| 固件更新:具备固件更新能力,内置实名登记与激活功能 | □ 符合 □ 不符合 | |
| 采用方式1的民用无人机系统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数 据传输要求,具备信息传输和及时更新的能力,与生产者系统实现 互联互通,支持数据传输与状态同步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 激活管理:具备管理民用无人机激活状态的能力,支持激活、取消 激活、注销登记等关键功能的管控与上报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 日志审计与留存:具备应用日志审计功能,对民用无人机最近一次 激活行为进行记录,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 □ 符合 □ 不符合 □ 不适用 | |
上述要求摘自国家标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和激活要求》(GB46761)。
单位公章
(加盖清晰公章)
日期:XX年XX月XX日 授权代表签字